我不是学法的学生,对这方面也不甚了解,只是表达一下自己的浅薄看法

关于英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(The Queen v. Dudley and Stephens,1884,Britain):

海难后,为了生存,三名船员杀死并分食了濒死的少年,这件事是否道德?

从边沁的功利主义道德观念来看,三位船员杀死帕克是道德的。这也是当时舆论同情达德利和史蒂芬斯的原因。功利主义提倡“最大幸福”(这里的最大幸福指在假设快乐、痛苦可以量化的前提下,快乐减去痛苦的值)。帕克是孤儿,没有亲人,而另外三位船员则有照顾妻儿的责任。当时的报纸说:要不是因为他们为了活着见到家里的亲朋,他们肯定不会这么做。“牺牲帕克,获得的总体利益,累积起来是最高的。”因而,杀死帕克是正确的。

但快乐和痛苦是否可以量化尚且存疑,于我看来快乐和痛苦难以被量化。如果用与一个人相关的人头数计算幸福,这实在是荒谬的。假设帕克有一个深爱他的朋友,而其他船员的家属都对他们没有感情,这样的计算方法是否成立?这样计算“最大幸福”,实则是忽视真正与快乐、痛苦直接相关的人的情感,试图通过决策者的主观臆断、用似乎客观的外在数据计算快乐和痛苦。但是,如果想要量化个体快乐、痛苦的具体程度,这又没有可操作性。人的情绪是直观的变化的,且难以避免地,我们把自己的感情看得更重。

无论快乐和痛苦是否可以量化,无论由什么样冠冕堂皇的语言诠释,船长和大副的杀人行为都意味着他们认为:帕克死去的痛苦比不过他们生存的快乐,他们的生命比帕克的生命更重要。帕克生为孤儿,无父无母无亲无故,这并不是他自己可以决定的,但这让他的幸福相对不重要了,这对帕克并不公平。他在数据上处于先天劣势,这让他可以被牺牲,尽管也许他不想。当时的欧洲应该已有了“平等”的概念,但在这里,帕克和另外三个人并不是平等的关系。

甚至,也许选择杀死帕克并不是因为帕克是孤儿,而是因为当时的帕克身体最为虚弱,是最弱者。如果仍然没有救援,他们会杀死次弱者,直至只剩一人。尽管是在极端情况下,这仍然是强者对弱者的压迫。

在任何情况下,谋杀就是谋杀。即使杀人是为了生存,但被杀的帕克也有生存的权利,为了自己生存剥夺他人的生命,这本质上还是谋杀。而谋杀在我们社会的道德观念中,是绝对错误的。如果在极端环境下,凶手精神崩溃,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不自知地杀了人,这另当别论。但根据记载,凶手始终清醒,并未失去理智。如果用不得不生存的理由辩驳,用以一换三的计算解释,那凶手大可自杀,这样不仅达到了一换三的目的,也没有违背任何人的主观意志。他选择从帕克下手,就说明他想的一换三的“三”中有自己的生命,作为“一”的帕克,无论如何是被迫牺牲的。

人们之所以同情作为凶手的达德利和史蒂芬斯,也许是因为他们认为两人处于十分极端、常人难以想象的情况下,而在这种情况下,人性而非道德主导决定。漂泊在海里的救生艇创造了一个极端恶劣、与外界封闭的环境,在这种环境下发生的事件难以由道德判断。也许我们身处的社会环境过于平和故我们认为此种情况离我们遥远,所以我们永远都不会是不幸死去的帕克。但这种恶劣的环境并不是罕见的,帕克的遭遇距离所有人并不远。

五六十年前,我国还发生过饿死无数人的大饥荒。而如今,世界上每天仍有许多人因为饥渴死去。许多违反道德、法律的行为,就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。如果只要是为了生存,只要是“出于人性”,谋杀就可以被允许甚至被认为正确,那社会秩序将不再存在。谋杀是错误的,这是无论环境如何,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契约。就像之前我的辩题:“吃不饱饭的情况下该不该谈道德”,在生存环境恶劣的社会中,道德标准也许低于吃穿不愁的社会,但只要有“社会”,道德仍然应该存在。据活着的凶手叙述,人们也许对凶手产生同情,但当我们成为没有反抗之力的帕克,谁还会赞同凶手的行为呢?

“你说得对!”如果你说,即使我不道德杀了人,但彼时的情况下我人性中兽性的成分占了上风,那种情况你想象不到,我实在是没办法。我就是这么做了,又能拿我怎么样呢?既然这么做了,在回归现代社会后,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和自内、自外的道德谴责。无论如何,英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,是关于三个强者杀死一个无辜的人。